【法問】
原標題:勞動者能否同時在兩家公司上班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陶穩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3年,我的一位親戚進入北京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由于工作時間自由,第二年,他又找了一家公司從事同類型工作。兩家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并且都與他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其中一家負責繳納社保。
近期,這位親戚有雙份工作的事被公司人事部門知曉,他擔心自己可能因此被辭退。
請問,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嗎?
北京 小李
為您釋疑
小李您好!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法律并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法律未直接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但賦予原單位在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雙重勞動關系未嚴重影響原工作,或者未經原單位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的,原單位無權僅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就您親戚的情況來分析,如果原公司有證據證明其給另一家公司工作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原公司提出不允許其給另一家公司工作,拒不改正的,確實存在被辭退的可能。
您親戚同時與兩家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現實中比較少見,一般情況下,全日制勞動關系通常要求固定工作時間(如早八晚五),兩家單位的工作時間若重疊,勞動者無法同時履行兩份工作。此外,社會保險(養老、失業、工傷、基本醫療、生育)需由用人單位繳納,但社保系統僅允許同一勞動者由一家單位登記參保,若兩家單位均繳納社保,可能導致重復參保或系統沖突,實務中無法操作。
如果工作時間和勞動條件允許,勞動者從事兩份工作,我建議:第一,進行合法性審查,核查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禁止兼職”條款,并確認兩家單位的工作時間是否沖突,是否對履行原勞動合同造成嚴重影響;第二,協商一致與書面確認,建議向兩家單位書面披露雙重勞動關系,并取得書面同意。
北京市煒衡(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熊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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