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工受傷后引發賠償爭議
法院調解助當事人化紛爭解難題
《工人日報》(2025年06月05日 06版)
本報訊 (記者周倩)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在這起案例中,一審法院判決雇主應賠償雇工醫療費等60余萬元。面對高昂賠償金,雇主提起上訴,并表示無力賠償。法院兼顧情與法,組織雙方調解并達成一致,最終不僅快速化解糾紛,還幫助當事人解燃眉之急。
據介紹,韓某受尹某安排,前往某羽毛球館安裝窗簾。在按照尹某指示開展工作時,固定繩突然斷裂,韓某意外從4米高梯上墜落受傷,導致九級傷殘。事故發生一年半后,韓某仍無法從事體力勞動,而其13歲的女兒患有腦瘤,急需手術費。
無奈之下,韓某將尹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60余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尹某系雇主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韓某無過錯,判決尹某賠償韓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尹某不服,提起上訴,并表示自己一時拿不出這么多錢。
面對雙方的困境,該案主審法官田子陽組織了多輪調解。經過反復釋法析理,韓某和尹某最終達成一致:尹某于半年內分兩筆款項支付韓某46萬余元,且需15天之內先給付13萬余元,用于韓某之女的住院手術急需費用。
“司法裁判不僅要明辨是非,更要‘號準’并理解當事人的難處,盡量設身處地尋求破解良策、開出‘良方’。調解的意義,在于讓各方當事人盡量換位思考,在互諒互讓中找到平衡點、最大公約數。讓法理與情理同頻共振,讓‘兩難’變成‘雙贏’。”田子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