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支持試管嬰兒享受撫恤金待遇
法院認為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平等保護
《工人日報》(2025年06月05日 06版)
本報訊 (記者黃洪濤)還未出生、父親因工受傷死亡,試管嬰兒能不能享受撫恤金待遇?5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8起江蘇法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事例,其中一起為“陳小某訴某社保中心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案”。該案經法院判決認為:試管嬰兒與普通嬰兒享受平等的社會權利。
陳某與郭某結婚后,因不孕癥至醫院治療,并冷凍了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陳某因工受傷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陳小某,并銷毀剩余8枚胚胎。
2024年5月,陳小某向當地社保中心申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是,社保中心認為,陳某死亡時,陳小某尚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供養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而本案中體外受精胚胎不屬于遺腹子女范疇,依規定不屬于陳某的供養親屬范圍,故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
陳小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差別對待。
法院稱,陳小某作為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并無不同,均屬于需要“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陳小某因父親死亡喪失經濟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旨在救濟“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的情形,故依法認定陳小某屬于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據此,法院判決支持陳小某的訴訟請求。
據介紹,該案系以行政判決方式明確使用胚胎移植技術并于職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對于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