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通過
單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工會可提請政府部門處理
本報訊 (記者毛濃曦 祝盼)5月28日,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該實施辦法共七章五十三條,包括總則、工會組織、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基層工會組織、工會的經費和財產、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該實施辦法突出堅持黨的領導,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完善了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法律監督等相關條款;進一步明確了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強調密切聯系職工,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同時,就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該實施辦法明確:工會和人社、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郵政、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督促相關行業、平臺企業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的工作量、勞動強度等,依法加強職業傷害保障,引導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保障其合法權益;工會可以依法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就勞動合同或者書面協議簽訂、進入退出平臺、訂單和收益分配、獎勵與違約責任等事項開展協商。
該實施辦法規定,工會發現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陜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同時,工會應當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答復。此外,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訴訟相銜接,發揮參與勞動爭議多元化解的職能作用。
該實施辦法還明確,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人選。工會應當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支持其履行職責。工會依法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