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作品選粹】用人單位為什么不能設定年假有效期?
《工人日報》(2025年05月29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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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爭議。訴訟中,朱某主張其在2022年應享有帶薪年休假10天,但只休了7天。朱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該公司反駁稱,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辦法》規定朱某2022年未休年休假已于2023年2月28日失效。在現實中,不少勞動者因為年休假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齟齬。對此,相關的法律政策是怎么規定的呢?一起來看。(本報記者 賀少成 曹玥 李逸萌 肖婕妤)
文字整理 劉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