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給孩子買的培訓課沒上完,能退費嗎?
給孩子買的培訓課沒上完想退費,培訓機構卻以合同中約定“不退不換”為由拒絕。這費用到底該不該退?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該院對2020年以來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專題調研情況。在該院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依法認定,教育培訓合同中設置的“不退不換”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機構責任、加重了學員責任、限制了學員主要權利,屬于無效條款。
【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小白的父母在某教育培訓機構為其購買了一張騎行運動年卡,內含500課時。小白接受了部分培訓后,基于個人原因要求停卡。
因與該教育培訓機構協商未果,小白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訓合同并要求該教育培訓機構退還預付培訓費。訴訟過程中,該教育培訓機構出示了載有“不退不換”內容的年卡會員協議,主張年卡與次卡價格差異很大,不可退換。
【庭審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培訓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適于強制履行,對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該案的培訓合同中雖標注“不退不換”,但這是該教育培訓機構事先擬定、用于所有辦卡用戶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機構責任、加重了學員責任、限制了學員主要權利,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審判結果】
綜合考量該機構給予的優惠情況、合同履行情況、違約解除合同過錯等因素,法院判決支持小白請求退還預付費中的合理部分。
【以案說法】
該案是教育培訓機構采用“不退不換”格式條款試圖阻礙消費者退費的典型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此外,一些地方還專門出臺了預付卡管理規范,如《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教育培訓合同中設置的“不退不換”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機構責任、加重了學員責任、限制了學員主要權利,教育培訓機構依此拒絕履行退款義務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