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借款人離世有債未還 繼承人該代為還錢嗎
本期主持人 本報記者 柳姍姍 彭冰 本報通訊員 李昂
《工人日報》(2025年06月05日 07版)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0年11月,朋友老趙向我借款2萬元,一直未還。2024年1月,老趙因病去世,其母親、再婚配偶、兒子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了老趙的遺產。可是直至去世前,老趙一直未償還借我的錢。
我想問,債務尚未清償,借款人卻已離世,債權人該如何拿回屬于自己的錢?基于老趙去世后遺產繼承情況,我可以要求三位法定繼承人代替老趙償還債務嗎?
長春 董先生
為您釋疑
董先生您好!
首先,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您和您的朋友老趙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老趙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由此可見,債務人死亡并不意味著債務必然“消亡”,債務人去世后,繼承人要在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的清償義務。同時,上述法條對限定繼承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一原則是民法上公平原則在繼承法中的具體體現。依據該原則,繼承人僅需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來清償遺產債務,對于超出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無須承擔償還責任。因此,您可以要求三位法定繼承人在繼承老趙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法官 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