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越野車出事故保險拒賠惹糾紛
法院判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本報訊 (記者陳丹丹)近年來,自駕游、越野探險等活動熱度攀升,部分車主對車輛進行個性化改裝,然而,改裝后一旦發生事故,保險理賠容易引發糾紛。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拒賠案件,認定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理賠。
李某駕駛王某的越野車在沙漠中發生事故。王某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報告事故,并支付了救援費等費用。此后,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但是,保險公司向王某送達《拒賠通知書》。經查,涉案車輛存在加裝電臺及相關越野裝備線束等情況。
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存在線路燈光改裝情況,改裝本身可能不必然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但是,出事當天的行駛行為結合改裝行為,從時間空間上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涉案車輛性質為載客小客車,駕駛改裝車輛至沙漠并出現事故,足以證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為越野車,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改裝行為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外,越野車通常具備通過一定特殊地形的能力,在非城市道路行駛并未超出其使用性能及使用范圍。
法院認為,法律關于車輛加裝改裝與危險程度認定的規則,本質上是對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與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知曉涉案車輛類型為越野車,應當預見越野車在特殊環境下行駛可能的危險,但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未明確約定車輛應當在何種道路上行駛,也并未明確約定車輛不得在沙漠中行駛。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理賠。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廣大車主,當保險車輛出現加裝改裝情況時,應當主動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必要時申請對加裝改裝后的風險狀態進行評估,調整保險合同內容,避免發生事故時喪失理賠權利。保險公司應秉持誠信原則,以客觀證據為基礎,綜合認定車輛改裝對危險程度的影響,避免濫用免責條款排除自身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