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改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商業險該不該賠?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朋友名下有一輛私家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2023年10月,我朋友駕駛該車輛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經交通部門認定,我朋友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我朋友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被保險車輛的輪胎改裝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為由拒賠。
可是,我朋友認為車輛改裝并沒有使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并委托鑒定機構對此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保險車輛改裝后對危險程度沒有顯著增加。請問,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該賠嗎?
北京 李女士
為您釋疑
李女士您好!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對于保險標的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當進行綜合考慮,判斷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應當結合其顯著性、持續性和不可預見性,以及危險程度增加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綜合認定。
也就是說,只有當對車輛的改裝行為在法律與事實上均符合“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要件,且被保險人未及時就改裝事項進行告知時,保險人才能拒賠;反之,若缺乏客觀證據支持,僅憑合同約定的概括性條款主張免責,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有事實和證據并結合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足以認定您朋友的車輛改裝后對危險程度沒有顯著增加。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在商業險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里也提醒車主,當保險車輛出現改裝情況時,車主應當主動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必要時申請對改裝后的風險狀態進行評估,調整保險合同內容,避免發生事故時喪失理賠權利。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金融庭 余周祺 王欣宇